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7年5月)
问题九:首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是否可以不再重新评估而再行拍卖?
处理意见:除非有证据表明在首次拍卖流拍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否则可以不再重新评估,直接进行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再行拍卖的保留价是根据前次保留价确定,而非根据评估价确定。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再行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评估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避免因拍卖价格过低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拍卖成交价才能最终客观反映标的物的实际市场价值。除非有证据表明在首次拍卖流拍后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否则即使原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也可以不再重新评估,直接再行拍卖。
问题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拍卖?
处理意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款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据此,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同理,委托拍卖的动产及网络拍卖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冻结措施。